”香港未再加工证明”简述:再加工证明,又称为未加工证明,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,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,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,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末进行加工的证明,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,
如FORM A,FORM E,FORM 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(简称香港中检公司)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。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,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,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。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中文为:”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/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”。英文为"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/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"。且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, 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i J中检公司的印章,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。
申请加签条件:
1”未再加工证明”的加签,于某些国家、地区或区域性组织。这些国家、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,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"未再加工证明”。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,需要加签"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2申请加签"未再加工证明”的货物,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。
3已经取得 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,不需要申请"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----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?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所需资料有:
1、产地证正本。
2、发票复印件-式两份。
3、提单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4. 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,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,可获得签发”未再加工证明”。